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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校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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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友会定名为黑河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为校友会)。英文译名:HeiH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简称 HHUAA

第二条 校友会为黑河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经黑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继承和发扬黑河学院精神和优良传统,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校友会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校友会办公地址为黑河学院明德楼312室,邮编:164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增进友谊,凝聚力量;

  (二)开展校友联谊活动,搭建合作、交流、发展平台;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服务和指导地方校友会建设,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校友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凡在黑河及周边地区工作和生活的黑河学院的校友,拥护校友会章程,皆自动成为校友会会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校友会工作,向校友会提出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校友会会章,执行校友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校友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校友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对违背校友会宗旨或损害校友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校友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九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工作。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 校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校友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校友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 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二十九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补贴;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 校友会经费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 校友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 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河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校友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黑河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校友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十九 校友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河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报送,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校友会如需要解散和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 校友会终止前,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河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及校方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 校友会经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河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 2017年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黑河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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